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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家里辦公,歸“工作崗位”范圍嗎?
在家加班突發(fā)疾病身亡,能認定上工傷嗎?
相信很多小伙伴們看了后
會一臉黑線
“這么簡單的問題為啥還要問我?!”
咳咳,萬事都有原因的嘛~
今天,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
#男子在家加班期間突發(fā)疾病身亡
法院:微信記錄顯示還在處理工作
應視同工傷#
或許能讓我們多一層思考
具體案件:
石某生前是某貿(mào)易有限公司的員工。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左右,石某在家中突然倒地,120到場急救約20分鐘后死亡。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下班后仍在處理工作。
2020年10月19日,石某的配偶田某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2020年12月25日,人社部門作出被訴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對石某宇的死亡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。田某不服,訴至法院。
法院一審判決: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
田某不服,提出上訴
法院二審判決:
二審法院認為,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(jīng)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復工作信息。且結合該貿(mào)易有限公司的員工董某陳述,其與石某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(chǎn),在生產(chǎn)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相互聯(lián)系,多年來一直如此。由此可見,石某回家后繼續(xù)處理工作是常態(tài)。
事發(fā)當天9時5分,石某在名稱為“XX業(yè)務”的微信群回復工廠進度,19時10分,石某在該群回復“應該都收到了”;19時22分與同事“大宇”微信對話討論收貨問題。因此可以證明石某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,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,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,可以認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(fā)疾病的情形。
二審法院據(jù)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,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被訴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(nèi)對此其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。
我有個疑惑,我記得認定工傷要同時符合“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、工作原因”三個要求吧!感覺案情不符合這要求呀!
本案中,該名職工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即視同工傷的情形: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(nèi)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的。
不過,他已經(jīng)到下班時間了,還在工作時間范圍內(nèi)嗎?而且他已經(jīng)到家,還屬于工作崗位上嗎?
在確定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時,不能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、地點。因工作需要,職工下班后在家繼續(xù)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,同樣應當包含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定的“工作崗位”范疇。
本案中,石某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、接洽客戶,下班后繼續(xù)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態(tài)。事發(fā)當天,石某從上班開始至其突發(fā)疾病倒地,其持續(xù)在微信處理工作,具有連貫性,應認定視同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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